授权委托书管理办法
在委托人的委托书上的合法权益内,被委托人行使的全部职责和责任都将由委托人承担。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我们在生活中也会经常用到委托书。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委托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授权委托书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授权委托书管理办法1第一条为了规范国电新疆吉林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委托书的申办、保管及使用等活动,保障公司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委托书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公司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以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名义行使职权或办理公司有关事务的法律文件,是被授权人或受托部门的权利证明书。
第三条授权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得含有任何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内容。
第四条被授权人或受托部门应当在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委托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或受托部门才能行使该授权委托书所列权利。
第五条公司综合管理部是公司授权委托书的管理部门。
因工作需要,公司各职能部门、个人或合同承办部门(以下简称申请人)需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时,应向公司综合管理部提出申请(授权委托书申请表附后),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向总经理汇报批准后,统一申报法定代表人办理。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总经理的授权委托事宜,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向法定代表人申报办理。
第六条公司综合管理部制作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并编号后,按规定呈送授权人签字。
授权委托书一份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存档备查,一份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受托部门、个人持有、合理使用和妥善保管。
第七条授权委托书实行统一格式、统一编号。
第八条授权委托书分为常年授权委托书和单项授权委托书两种。
1、常年授权委托书是指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总经理在本单位日常经营活动中行使职权或办理公司有关事务的法律文件。公司的常年授权委托书仅只对个人的常年授权委托。
2、单项授权委托书是指超越常年授权委托书权限的授权,根据工作需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公司总经理或有关人员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某项特定业务活动的法律文件。
单项授权委托书授权期限一般为7日、30日或“至该项工作结束时止”。
第九条因工作需要,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总经理签署公司对外业务活动的一切合同。
第十条办理授权委托书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常年授权委托书:由公司总经理于岗位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常年授权委托手续。
单项授权委托书:需要办理单项授权委托书的,申请人应根据单项授权的原则,持相关材料到公司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呈送公司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第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可随时通知公司综合管理部办理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公司如持有常年授权委托书,因工作需要,需使用单项授权委托书时,若该事项属于其授权权限范围,可持常年授权委托书直接办理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综合管理部办理授权委托书的时限为:自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对单项授权委托书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常年授权委托书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授权委托书只有在记载的有效期限内有效。
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在文本上不得有任何修改、涂抹的痕迹。
第十五条被授权人不得转授权。特殊情况下为维护授权人的利益必须转授权其他个人的,应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办理单项授权委托书。
办理批准手续时,应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转授权的事由及复代理人的姓名、职务(任职文件)、身份证件等书面资料。
第十六条公司对常年授权委托书实行动态管理。
在授权期限内被授权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授权权限随时予以调整。原授权委托书自被授权人工作岗位变动之日起失效。
第十七条被授权人要妥善保管好授权委托书,不得出借、毁损、遗失等;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立即书面报告公司综合管理部。
被授权人申请补办的,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审核后,视情况决定是否补办。
第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随时通知公司综合管理部撒回或部分撤回授权委托。授权委托书持有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将其授权委托书交至公司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在该授权委托书上注明“撤销”字样,并注明撤销日期。此时,该授权委托书失效。
公司法定代表人部分撤回授权委托的,公司综合管理部应根据授权委托人现授权权限,为其重新办理授权委托书。
必要时,原被授权人所在部门应将撤消或撤回情况通知相关当事人。
第十九条授权委托书一经撤消或授权一经撤回,其效力则不可恢复。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授权委托书失效:
1、授权委托期限届满的;
2、常年授权委托书虽在授权期限内,但被授权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
3、常年授权委托书虽在授权期限内,但授权权限超出业务范围的;
4、调出本单位的,自被授权人正式调离本单位之日起授权委托书失效;
5、被授权人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之日或办理完毕退休手续之日起授权委托书失效,特殊情况除外;
6、授权委托人撤回全部或部分委托授权的;
7、其他应当视为失效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综合管理部应于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收回和留存的授权委托书按公司文件存档的有关规定交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被授权人或受托部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
2、授权委托书失效后仍进行该授权委托事项的;
3、对授权委托事项不尽职责,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4、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5、其他违反法律或公司有关规定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授权委托书管理办法2*****/***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此处隐藏2951个字……其他文件资料;公司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等。
(三)财务信息。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交易报表等。
(四)人事信息。尚未公开的人事改革和人事任免信息;公司员工人事档案,员工收入资料等。
(五)纪检信息。纪检,监察工作和审计、法律事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未公开的信息。
(六)其它经公司确定的应纳入保密、管理范围的信息,公司商业秘密等。
第三章 公司信息管理的原则和程序
第四条 对纳入管理范围的各类信息,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密原则。属国家秘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执行;属公司秘密的,按公司《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二)归口管理原则。纳入管理范围的各类信息,实行职能
部门归口管理。政务信息由行政办公室负责;经营信息由相关的发展规划部、生产业务部、法律事务室负责;财务信息由财务部负责;人事信息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纪检信息由相关的纪委会、审计督察部、法律事务室负责。
信息上报由相关对口部门办理,但应执行相关管理程序;信息的对外发布由行政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公司信息管理的程序:
(一) 公司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的各类信息(包括文字资料和图片资料等),应遵循以下程序:
1、提供信息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重要资料须报分管副总裁审查,涉及公司财务的信息资料应经财务总监审查;
3、行政办公室对上报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盖章。
(二)对公众和新闻媒体发布信息,由公司行政办公室统一负责。应遵循以下程序:
1、记者到访,由行政办公室负责接待。行政办公室负责采访时机、人员、稿件等相关问题的合规性审查和记者的具体接待工作;
2、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记者采访;
3、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发布公司尚未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4、接受采访中,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 罚则
第六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责任;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按国家有关法规交由有关部门处罚;违反公司《保密管理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国家、公司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授权委托书管理办法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授权委托书的办理、使用等行为,保证公司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授权委托书是公司授权委托个人在特定时间就特定事项行使职权的法律文件,是证明被授权人权利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 授权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含有任何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内容。
第二章 管理
第四条 非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承担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办理授权委托书:
(一)对外签订合同、协议;
(二)办理工商登记;
(三)诉讼或仲裁;
(四)其他应当授权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综合办负责办理授权委托书,业务部门因工作需要授权时,应向综合办出具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办理申请表》,并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一)被授权人资格证明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
(二)能够证明授权的事项已由公司批准同意的有效文件;
(三)综合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办理授权委托书,申请部门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综合办对被授权人资格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不予办理授权委托书。
综合办负责审核被授权人权限和授权期限。
第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基本情况;
(二)授权事项;
(三)被授权人权限;
(四)授权期限;
(五)授权日期;
(六)其他必要记载事项。
第八条 综合办收到逐级审批通过的申请表后,负责为申请人制作授权委托书,并送至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的授权委托书方可生效。
第九条 授权委托书不得有任何修改、涂改的痕迹。对授权委托书内容的任何改动,必须按本办法重新办理授权委
托书。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和转让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及时书面报告综合办。申请补办的,直接由综合办受理。
第十条 授权委托书上的权利应当由该授权委托书载明的被授权人行使,被授权人应当在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
第十一条 被授权人应当按照授权人的要求,报告授权事务处理情况。授权行为终止时,应当及时向授权人报告授权事务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不得使用转授权方式。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授权委托书失效:
(一)授权委托期限届满的,自届满之日起授权委托书失效;
(二)被授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自依法确认之日起授权委托书失效;
(三)授权委托书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授权委托书失效;
(四)被授权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自变动之日起授权委托书失效;
(五)被授权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或办理完毕退休手续之日起授权
委托书失效,特殊情况除外;
(六)其他应当视为失效的情况。
授权委托书失效后,被授权人应当交回相关文书和资料,由原申请部门接收。原申请部门应将接收情况三日内通知综合办。
第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由公司制定,并统一编号。国家机关、政府或其他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综合办应对办理的授权委托书进行登记,并做好相关资料的归档。
第三章 责任
第十五条 申请部门对被授权人使用授权委托书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综合办。
综合办违规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授权委托不明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被授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超越授权行使权利的;
(二)授权委托书失效后仍进行授权委托事项的;
(三)对授权委托事项不尽职责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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